遗属姓名是什么意思,遗属是指哪些人

tamoadmin 四字成语 2024-06-12 0
  1. 法定受益人怎样填写遗属姓名和具体关系
  2. 军烈属是什么意思?
  3. 社保遗属是什么意思
  4. 改嫁后还能享受遗属待遇吗

法律分析: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遗属姓名是什么意思,遗属是指哪些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定受益人怎样填写遗属姓名和具体关系

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企业遗属人员,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父母或者伴侣年满六十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或者弟妹年末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军烈属是什么意思?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法定受益人填写遗属姓名和具体关系是赠予关系,因为指定受益人一般是直系亲属,可以有1-3个指定受益人。可以按比例分赔付的保险金。比如说,指定父亲50%、母亲50%。只填受益人、不填写比例的,默认等分。所以法定受益人填写遗属姓名和具体关系是赠予关系。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社保遗属是什么意思

一、军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简称,在役军人因公牺牲,其家属称军烈属。

一种说法:是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的简称。

另一种说是现役军人家属和“三属”的简称。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优抚政策法规,农村户籍的优抚对象享受以下优抚政策:

抚恤政策: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政策:

①“三属”证明书。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②一次性抚恤金。

⑴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⑶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⑷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③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并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a.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b.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c.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⑵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抚恤政策:

①残疾抚恤金。

⑴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发给。

⑵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②死亡抚恤金。

⑴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⑵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③供养安置。

⑴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⑵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

⑶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肢、代步三轮车等***器械,由省级人民***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优待政策:

1、医疗优待:

①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在此基础上对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

②在乡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③在乡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户口所在地***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酌情给予补助。

2、教育优待:

①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20分投档。

②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③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④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级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⑤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住房优待:

①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②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给予适当帮助。

4、生活优待:

①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对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②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县级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

③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④各类社会***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⑤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⑥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5、随军家属优待:

①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②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③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其它优待:

①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②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③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

④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改嫁后还能享受遗属待遇吗

问题一:社保和遗属补贴的区别 社保是保障参保人的。遗属补贴是发给死亡职工遗属的,没有可比性。

问题二:社保到底是什么意思 只是一般的医疗保险. 一般只有公司集体性的购买,减少损失.

个人的话,这个要看那个人的意识. 一般人不想花那些钱的.

意识高的话,一般会买.

问题三:劳动法里的“遗属津贴”是什么 遗属津贴是指在劳动者死亡以后,为解决其善后事宜和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向其遗属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遗属津贴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待遇.

问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遗属抚恤金 是什么意思 就是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去世或者非因工去世,因为不是工伤,所以单位就不会出钱赔偿,那么就由养老保险基金来赔偿,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 *** 规定。。

问题五:社保和遗属补助标准 遗属补助标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安徽省参保企业职工死亡时,其配偶年龄男的超过60岁,女的超过55岁,且没有工作的,每月享受245元生活补助(从去年7月1日起)。这中间分两种情况,如果其父亲是退休时死亡的,由社保部门支付;如果是在职职工死亡的,则由企业支付。

问题六:人去世后社会保险遗属领取需要什么手续? 10分 经办人的***、死者***、火化证、死亡证明,经办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问题七: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题八:参加社保死后其配偶有遗属补助金每月 除非其配偶未有经济来源时方可向原单位工会申请遗属补助,该费用由原单位承担并非是社保机构。

问题九:在社保领取退休金后还能享受遗属补助吗 不可以

遗属补助是发放给未有经济来源的遗属,自己有养老金自然不符合领取条件

问题十:有社保还可以享受遗属补助金吗 不可以

遗属补助是发放给未有经济来源的遗属,自己有养老金自然不符合领取条件

遗属改嫁后就没有补助了,有抚养义务的是夫妻,再婚后,抚养义务转移动新的配偶身上,原配偶单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遗属的定义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对象,包括父母子女夫妻。

如果男方死亡后妻子改嫁,这样妻子就中断了遗属关系。改嫁不能享受遗嘱补助。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遗属补助办理需要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职工遗属的有效***明(***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上记载职工遗属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

3.外省市户籍人员另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