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三要素是什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tamoadmin 成语活用 2024-06-07 0
  1.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什么
  2.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坚持哪些原则
  3.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
  4. 党员干部容错纠错三个区分开来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三要素是什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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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工作规范化,依***确、及时地查处政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政纪案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平等。第五条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第七条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第二章 立 案第八条 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的规定,分别受理下列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

(三)有关机关移送的;

(四)行为人自述的;

(五)监察机关发现的。

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机关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第九条 受理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第十条 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

(二)认为虽有违法***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三)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第十一条 重要、复杂的案件,监察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立案 。第十二条 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重要案件的立案 ,应当报本级人民***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第十四条 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人民***主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章 调查第十六条 政纪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 能够证明案件起初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坚持哪些原则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扩展资料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明确了“二十四字”工作方针。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明确了政务处分事由法定和正当程序要求。

在总则部分对指导和调整全部政务处分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对指引政务处分活动方向和目标的工作方针,对实施政务处分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充分说明这些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政务处分工作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实施好这部法律,必须在正确理解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将政务处分基本原则贯彻到政务处分的各个环节,用工作方针指引政务处分的正确方向和目标,将依法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理念贯穿政务处分全过程。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的领导是政务处分工作的“纲”和“魂”。党领导一切工作,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公职人员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政务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同时,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政务处分的决定、批准等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务处分工作同样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据以定案的事实,必须以收集到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测、个人意志等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坚持这些原则,就要在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时,在准确判定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兼顾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恰当地确定对违法行为人的政务处分种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政务处分;反之,则应当给予相对较轻的政务处分。总之,就是要做到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惩治与教育相辅相成,惩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挽救和教育违法公职人员的一种手段。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既不能一味姑息、失之于宽,也不能片面从严,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既严明法律、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才能充分发挥政务处分的教育、指引和监督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政务处分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二十四字”方针,是依***确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指引,也是长期执纪执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事实清楚,要求政务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查清,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事实清楚是对政务处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证据确凿,要求政务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定案是政务处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不能认定违法事实和给予政务处分。定性准确,要求依法准确认定违法问题性质。定性是调查、审理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此违法与彼违法界限的过程,定性不准必然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处理恰当,要求根据违法事实和性质,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恰当的处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要求根据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来作出政务处分。在“二十四字”方针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定性准确是正确给予政务处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二十四字”方针是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衡量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标准,是在政务处分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法律的重要保证。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这一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必须依法实施。这一规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有利于防止不担当、不作为。这一要求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据以作出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应当法定,无法定事由不受政务处分。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幅度,也应当以法定幅度为准,不得在法外任意加以改变、突破;另一方面,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政务处分活动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政务处分决定无效。只有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才能防止政务处分决定机关可能出现的武断、偏见和擅权,才能促进依法开展政务处分,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党员干部容错纠错三个区分开来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三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法律分析:三个区分开来指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坚持反腐的高压态势,败坏了社会风气,我们党是允许犯错的党,又要允许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放在首位。当然对于那些明知故犯行为就要坚决查处,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不谋私利的干部的激励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