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货公行-贿赂公行者昧什么意思

tamoadmin 成语教学 2024-09-11 0
  1. 贿赂是什么意思解释
  2. 贿赂的意思解释
  3. 公行是什么意思
  4. 贿赂什么意思
  5. 行贿受贿什么意思
  6. 贿赂是什么意思

贿赂的诗句有:公然白日受贿赂,公然白日受贿赂。

贿赂的诗句有:贿赂公行杀有名,贿赂渐欲到三公。结构是:贿(左右结构)赂(左右结构)。注音是:ㄏㄨㄟ_ㄌㄨ_。拼音是:huìlù。词性是:动词。

贿赂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贿货公行-贿赂公行者昧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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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详细内容

贿赂huìlù。1. 用给予报酬(如金钱、财产、利益或方便)来收买某人(如***官员)。2. 用来收买某人的报酬。

二、引证解释

⒈谓私赠财物而有所请托。引《左传·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宋刘克庄《龙学行隐傅公行状》:“贿赂流行,公私俱困。”章炳麟《讨满洲檄》:“官常之败,恒由贿赂。”⒉指因行请托而私赠的财物。引唐韩愈《永贞行》:“公然白日受贿赂,火齐磊落堆金盘。”宋朱弁《曲洧旧闻》卷十:“王将明当国时,公然受贿赂,卖官鬻爵,至有定价。”许地山《危巢坠简·在费总理底客厅里》:“他们以廉洁相号召,难道还能受贿赂?”⒊财货。引《文选·何晏<景福殿赋>》:“因东师之献捷,就海孽之贿赂。”李善注引《尔雅》:“贿,财也。”清和邦额《夜谭随录·秀姑》:“郎君莫作恶剧,强以贿赂_人。”

三、国语词典

以财物买通他人。

四、网络解释

贿赂贿赂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huìlù,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更大利益的行为。近义词有:行贿,买通,使用,孝敬,打点。

关于贿赂的近义词

行贿

关于贿赂的反义词

索取

关于贿赂的单词

bribegreasetampercorruptboodlefixgetatpayoff

关于贿赂的成语

货赂公行货赂大行贿赂并行货贿公行贿赂公行揽权纳贿政以贿成招权纳赂贪贿无艺赃贿狼藉

关于贿赂的词语

货贿公行重赂轻贤贿货公行揽权纳贿贿赂公行***受贿贿赂并行贪贿无艺货赂大行货赂公行

关于贿赂的造句

1、这次东窗事发,被查出他收取贿赂五十多万元。

2、这位税务干部在贿赂面前捐金沉珠,坚持原则,受到群众的普遍赞扬。

3、当陌生人贿赂你的时候,你因该斩钉截铁地拒绝他。

4、这个***分子大肆收受贿赂,十分贪婪。

5、用财物去贿赂别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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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是什么意思解释

贿赂的读音是huì lù。

表达意思:用金钱、实物收买他人(做坏事);用以收买别人的金钱、实物。

词性:通常在句中既可以作名词,也可以作动词。

出处:《左传·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翻译:不容易判决的大案非常的多,行贿受贿的事情到处都有。

例句

1、这位税务干部在贿赂面前捐金沉珠,坚持原则,受到群众的普遍赞扬。

2、他要写一首长诗,诉说农民工打工历程的苦难,揭露包工头和老板的黑心肠和不折手段的贿赂官员,书写黑暗和龌龊。

3、他儿子不行他的道,贪图财利,收受贿赂,屈枉正直。

贿赂的意思解释

贿赂的解释 (1) [bribe;entice ***. with advantages] (2) 用 给予 报酬(如金钱、财产、 利益 或 方便 )来收买某人(如***官员) 贿赂证人 (3) 用来收买某人的报酬 他接受 5 万美元的贿赂 详细解释 (1).谓私赠财物而 有所 请托。 《 左传 ·昭公六年》 :“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宋 刘克庄 《龙学行隐傅公行状》 :“贿赂流行,公私俱困。” 章炳麟 《讨满洲檄》 :“官常之败,恒由贿赂。” (2).指因行请托而私赠的财物。 唐 韩愈 《永贞行》 :“公然 白日 受贿赂,火齐磊落堆金盘。” 宋 朱弁 《曲洧旧闻》 卷十:“ 王将明 当国时,公然受贿赂,卖官 鬻爵 ,至有定价。” 许地山 《危巢坠简·在费总理底客厅里》 :“他们以 廉洁 相 号召 , 难道 还能受贿赂?” (3).财货。 《文选·何晏<景福殿赋>》 :“因东师之献捷,就海孽之贿赂。” 李善 注引 《 尔雅 》 :“贿,财也。” 清 和邦额 《夜谭随录·秀姑》 :“郎君莫作恶剧,强以贿赂啗人。” 词语分解 贿的解释 贿 (贿) ì 财物:“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赠送 财物:厚贿之。 以财物买通公职人员: 行贿 。受贿。贿赂。贿通。 部首 :贝; 赂的解释 赂 (赂) ù 赠送的财物,亦泛指财物:赂之甚厚。“货赂将甚厚”。 用财物买通公职人员:贿赂。“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 部首:贝。

公行是什么意思

贿赂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huì lù,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更大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左传·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东周列国志》第一百五回:“唐玖明至看见廉颇精神强壮,奈私受了郭开贿赂,回至邯郸,谓赵王曰:‘廉将军虽然年老,尚能食肉善饭,然有脾疾。与臣同坐,须臾间,遗矢三次矣。’

1、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2、当等待马克对公司的合同提案做决定时,总裁用两张百老汇的演出票来“贿赂”他。

3、很多投资者目前正在关注中国逮捕四名力拓员工,指其涉嫌商业窃密及贿赂罪.

4、这种“重受贿轻行贿”的认识误区及处罚模式,不利于从根本上对贿赂犯罪的惩处和预防,实践中贿赂犯罪惩治的“非对称格局”亟须破解。

5、美国和英国的情报机构试图贿赂、买通我们的两位科学家,他们最终拒绝了一切诱惑,并将此事报告于我。

6、祁阳县高笋塘村干部私吞公款,贿赂上级充当保护伞自他们执政三届以来,林务从未公开,从乡***到管理区的党政官员多数是他们的铁哥们。

7、抵换了五千两纹银,贿赂特使的钱有了,而且他们也有三个后天一重的高手,这样一来让赤水山脉北边地区的老大恶煞寨不得不出手了,没错就是恶煞寨,徐元目前的敌势。

8、最高检反***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曾表示,魏鹏远家中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成为建国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

9、官员送礼除了套交情外,更应让人警惕的是部分官员借着送礼之名变相地实施贿赂。

10、另一些家长企图贿赂校长,提出可以捐书。还有家长让孩子受洗,并每周去教堂,即使他们并不信教。

11、深圳罗湖公安分局原局长安惠君就多次接受下属“性贿赂”,勾引多名年轻力壮、英俊漂亮的年轻警察为自己效劳,然后给予职务上的回报。

12、不过孩子怵头,每次送她去前都要连哄带骗,为了“贿赂”她,她爸爸有一次在二池门前还买了个挺贵的小马玩具。

13、我老婆吹了太多的枕边风,我才慢慢开始收取贿赂.

14、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招生教务科科长徐涌,私刻公章,串通、贿赂相关工作人员,涉嫌招收学生***罪。

15、刘备和卢植由于贿赂了左丰,所以得到便宜从事权,可以就地征兵征粮,还可以收降黄巾降兵。

贿赂什么意思

公行的解释

公然行动,公然进行。《 左传 ·襄公三十一年》:“盗贼公行,而天疠不戒。”《资治通鉴·晋孝武帝太元十四年》:“ 左右 近习 ,争弄权柄, 交通 请托, 贿赂 公行。”《醒世恒言·李汧公穷邸遇侠客》:“如今果是 杨国忠 为相,贿赂公行, 不知 埋没了多少高才绝学。” (1).古官名。掌管君主出行的兵车 行列 事。《诗·魏风·汾沮洳》:“美如英,殊异乎公行。” 毛 传:“公行,从公之行也。” 郑玄 笺:“从公之行者,主君兵车之行列。”《左传·宣公二年》:“及 成公 即位,乃宦卿之适而为之田,以为公族。又宦其馀子,亦为馀子;其庶子为公行。 晋 於是有公族、馀子、公行。” 杜预 注:“庶子,妾子也。掌率公戎行。” 参见 “ 公路 ”。 (2).***战争前 广州 十三行商人的行会 组织 。 清 康熙 五九年(1720年)创设,次年解散,后屡设屡废。设立目的在于共同承担官府差科,消除内部 竞争 ,规定进出口货市价,分配各行业务, 约束 外商活动,经办中外交涉事项和解决同业困难。《南京条约》签订后,公行取消。 (3).复姓。 战国 齐 有 公行子 。见《青州府志》。

词语分解

公的解释 公 ō 正直无私,为 大家 利益 : 公正 。公心。大公无私。 共同的,大家 承认 的:公理。公式。***。公制。 国家 , 社会 ,大众: 公共 。 * (社会整体的治安)。公众。公民。公论(公众的评论)。 让大家知道:公开。 行的解释 行 í 走:行走。步行。旅行。行踪。行百里者半九十。 行云 流水(喻 自然 不拘泥)。行远自迩。 出外时用的:行装。行箧。行李。 流通,传递:行销。风行一时。 从事:进行。 流动性的,临时性的:行商。行营。

行贿受贿什么意思

贿赂的解释

(1) [bribe;entice ***. with advantages]

(2) 用 给予 报酬(如金钱、财产、 利益 或 方便 )来收买某人(如***官员) 贿赂证人 (3) 用来收买某人的报酬 他接受 5 万美元的贿赂 详细解释 (1).谓私赠财物而 有所 请托。 《 左传 ·昭公六年》 :“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宋 刘克庄 《龙学行隐傅公行状》 :“贿赂流行,公私俱困。” 章炳麟 《讨满洲檄》 :“官常之败,恒由贿赂。” (2).指因行请托而私赠的财物。 唐 韩愈 《永贞行》 :“公然 白日 受贿赂,火齐磊落堆金盘。” 宋 朱弁 《曲洧旧闻》 卷十:“ 王将明 当国时,公然受贿赂,卖官 鬻爵 ,至有定价。” 许地山 《危巢坠简·在费总理底客厅里》 :“他们以 廉洁 相 号召 , 难道 还能受贿赂?” (3).财货。 《文选·何晏<景福殿赋>》 :“因东师之献捷,就海孽之贿赂。” 李善 注引 《 尔雅 》 :“贿,财也。” 清 和邦额 《夜谭随录·秀姑》 :“郎君莫作恶剧,强以贿赂啗人。”

词语分解

贿的解释 贿 (贿) ì 财物:“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赠送 财物:厚贿之。 以财物买通公职人员: 行贿 。受贿。贿赂。贿通。 部首 :贝; 赂的解释 赂 (赂) ù 赠送的财物,亦泛指财物:赂之甚厚。“货赂将甚厚”。 用财物买通公职人员:贿赂。“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 部首:贝。

贿赂是什么意思

贿赂公行的解释

谓公开 行贿 受贿。 《陈书·皇后传·后主张贵妃》 :“阉宦便佞之徒,内外交结,转相引进,贿赂公行,赏罚无常,纲纪瞀乱矣。” 宋 刘斧 《青琐高议·王寂传》 :“子贿赂公行,反覆曲直,民受其弊。” 《清史稿·于敏中传》 :“取阅 《严嵩传》 ,见其贿赂公行,生死予夺,潜窃威柄,实为前 明 奸佞 之尤。”

词语分解

贿赂的解释 用 给予 报酬如金钱、财产、 利益 或 方便 来收买某人如***官员 贿赂 证人 用来收买某人的报酬他接受 万美元的贿赂详细解释.谓私赠财物而 有所 请托。《 左传 ·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宋 刘克庄 公行的解释 公然行动,公然进行。《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盗贼公行,而天疠不戒。”《资治通鉴·晋孝武帝太元十四年》:“ 左右 近习 ,争弄权柄, 交通 请托,贿赂公行。”《醒世恒言·李汧公穷邸遇侠客》:“如今果是 杨国忠

不夸张,***犹如全球性的“瘟疫”,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完全幸免。为此,《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除在第8条规定了“***行为的刑事定罪”而外,又在第9条专门规定了“反***措施”。我国***问题的严重程度是有目共睹的,现行《刑法》虽以专章形式规定了***贿赂罪,但其实施的效果却仍不能尽如人意。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刑事立法上所固有的缺陷也确实导致了一系列司法上和理论上的困惑,从而使反***斗争的效果大打折扣。在能不能借鉴、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立法例,这些借鉴符不符合、在何种程度上符合我国“国情”等问题上的踌躇不前,已极大地妨碍了我国贿赂罪立法的发展和司法的运作。就如同当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品和***公约》促成了我国“洗钱罪” 的确立一样,相信《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称《公约》)也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刑法贿赂罪的立法完善。本文仅就我国刑法贿赂罪中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问题,探讨如下。

一 与《公约》的现实差异

在理论上,“贿赂”是贿赂罪的行为对象,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赠受的不法报酬” ,其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着贿赂罪的成立以及刑事处罚的范围和力度。因此,我国刑法有关贿赂范围的规定是否达到《公约》所要求的标准将直接关系到对《公约》义务的履行。

《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行贿罪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提议给予或给予该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或实体不应有的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 ***则是指“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 可见,《公约》的“贿赂”是指作为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的“不应有的好处”。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将“贿赂”定位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 。

这样一来,在贿赂的范围问题上,我国刑法中的“财物”与《公约》中的“好处”是何种关系,是否需要修改、如何修改便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二 我国立法沿革的回顾

要搞清作为我国贿赂内容的“财物”在法律上的内涵外延,还得简单回顾一下我国有关贿赂的立法沿革。首先,在1***9年的刑法典中,贿赂罪的行为对象被直接表述为“贿赂”,亦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这种规定在赋予法律用语以弹性和包容性的同时,也使得该罪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于是,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罪贿赂罪的补充决定》(下称《补充规定》)中,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修改,将“贿赂”限定为“财物”,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要求,但因范围过窄而不符合贿赂犯罪的实际情况;之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肯定“***用财物”贿赂的同时,还承认了***用“其他手段”而成立贿赂行为的可能;然而,19***年的修订刑法并未在刑事法领域***经济法的这一立场,而是沿用了《补充规定》的提法,其当时的立法意图是在于限定处罚范围,还是认为“财物”一词在社会生活上已发生了某种语言学上的变化,尚不得而知。

三 对各学术观点的评析

显然,在此立法背景下,对“财物”内涵外延的理解直接涉及到了罪与非罪,反腐力度及***保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于是,围绕我国贿赂罪中“财物”之范围问题,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现分别评析如下。

(1)财物说

该说认为,贿赂仅限于“财物”,包括金钱与物品,不包括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更不能包括其它非物质性的利益,并认为这是从法条和现代汉语的语意所得出的当然结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因依该说不能处理在社会生活上较为普遍的以财物以外的利益进行贿赂的行为,其支持者较少。可笔者认为,就目前立法而言,在实然意义上,财物说的结论是妥当的,由此而在司法上所造成的困惑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是立法上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完善立法,而是仅仅依靠“解释”和“理解”的“力量”去维护社会秩序,非但不能推动法治的进步,还有可能侵权,从而背离刑法的价值。因为,刑法不仅仅为司法者和法学家提供了解释的对象,它更应该为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成员提供以普通社会生活的观念进行理解的可能。

(2)财产性利益说

该说认为,贿赂不仅仅限于财物,还应包含金钱及物品以外的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但该说在对“其他财产性利益”范围的理解上又不尽一致。有的将所有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都包含在“财物”之内,如设立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提供食宿旅游,免费提供劳务,等等 ;而有的则认为应排除诸如免费旅游、免费劳务等情形,并以限定处罚范围及类似利益不易计算价值等作为其理由 。该说实际上将财物理解为“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并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通过金钱估价,而且许多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超出了一般物品的经济价值,没有理由将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财物之外。***是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将能够占有与使用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完全符合***的本质” 。同时,该说反对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的范畴,认为若如此,既无法估算价值以便准确量刑,又易扩大处罚范围,同时,也与我国社会约定俗成的“贿赂”含义相左 ,等等。

依据该说能够处理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贿赂行为,且操作性强,既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反***的社会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财物”一词语言学上的要求,故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支持,而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笔者认为,在不能立即改进现行立法及司法状况的情况下,与其说该说是最为合理的,倒不如说该说是最为务实和最为机智的。因为该说虽然巧妙地维持了“解释的极限”与人们当罚性观念的平衡,但却并不足以完全驳倒另外两说的观点――它既未在实然性上完全解决其立场与“财物”一词在词义上的矛盾冲突,也未能在应然性上彻底说明以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行为本身不当罚的理由。

(3)利益说

又称“需要说”。认为“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均可成为“贿赂”。因为“迁移户口、调动工作、提升职务、安置就业、提供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一样,也能“起到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作用” 。

该说与现行法条中“财物”一词的冲突是不可能调和的,故在实然性上应予以否定评价,绝不能在解释论上***取这样的观点,否则即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明显破坏。但从应然的角度论,笔者却不能完全同意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居于通说地位的观点,反而认为该说在应然性上具有最大的合理性。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某些非财产性的利益比财产性的利益更具腐蚀性,更能够达到行贿者的目的。因而,将贿赂的范围扩及非财产性利益更符合贿赂罪“以权换利,以利换权”的本质特征。该说虽不能成为现实司法的指导,但却应成为改进立法的思路之一。

四 观点的取舍和立场的确立

其实,上述观点的对立并不是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考察问题的角度和基点不同罢了。决定观点的取舍和最终的立场,首先应确定研究的角度和基点。笔者认为,若以改进现行立法,满足实践需求,加速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履行《公约》义务的见地看,在贿赂的范围问题上,立法者应***“利益说”的立场。理由如下:

(1)从贿赂罪的罪质看,无论认为贿赂罪是侵犯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犯罪,还是认为贿赂罪是侵犯职务行为公正性或廉洁性的犯罪,“贿赂”均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赠受的不法报酬”而存在的,这一不法报酬理当“包括能够满足人需求与欲望的一切利益” 。从贿赂罪“以利换权”这一本质属性来看,能满足人之需求的非财产性利益与包括财物在内的各种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的区别,故无充分理由将其排除在外。有论者认为,对于“收受”不便计算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如免费旅游、劳务)和非财产性利益(如提供职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施以行政纪律处分即可,对其中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可以其它渎职犯罪追究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在于:(A)依此,不能处理“行贿者”,与对合犯的一般特征不合 ,无法收到刑罚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效果;(B)对事实上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贿赂行为,仅因贿赂的内容不同而作出罪与非罪这种性质迥异的法律评价,实质上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C)贿赂罪的罪质表明,其当罚性主要在于该罪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或廉洁性的侵犯,是否为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并非刑法设立该罪所考量的重点――对行为人渎职行为的法律追究不能代替对其受贿行为的法律评价,这种认识与***修订刑法将贿赂罪与渎职罪分离的立法旨趣也是一致的。可见,就贿赂罪的罪质而论,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对象的贿赂行为同样具有当罚性,且这种当罚性是相对独立的,并不能完全包含于其他渎职犯罪之中。

(2)从社会生活的实情看,以某些不便计算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实施贿赂已成为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手段,危害相当严重,刑法应当对社会生活的这种变化及时作出适当的反应。一些“新兴”的贿赂手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逐渐向“常规化”发展。如,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子女解决升学、就业、提拔或出国问题,给予官员的亲属某种商业上绝对盈利的“机会”,为公务人员的房屋无偿提供装修设计或其它劳务,无偿向“实权者”长期出借住房或汽车等等,至于免费吃喝玩乐、提供***等则更为常见。在“民间口头文学”所描述的与领导的“五大关系”中,“一起嫖过娼”是排于“一起收过赃”之前的与领导最“铁”的一种关系,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性贿赂”的巨大“威力”和独特“功效”,以及普通民众对我国***现状的看法。在这些“新兴”贿赂的社会危害日渐严重,民众严惩***的要求日益强烈,“贿赂”之词义在实际的社会观念上已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代表民意的立法者绝不能再囿于“计赃论罪”的巢臼,而对新的社会现象视而不见。毕竟,社会实践才是决定理论走向的最终力量――法律的设置和语言、观念的内涵都应当反映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3)从人的需要结构看,非财产性利益在人类的各种需求中居于重要地位,其中的相当部分在社会意义上具有贿赂的价值。由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可见,从最低级的生理需要,到最高级的自我实现的需要,非财产性的需要是客观存在且不可或缺的。弗洛伊德甚至将性看作是推动人类行为的根本力量。连孔子都承认“食色,性也。”我们无意在此探求这些论断在理论上的准确性,只想据以说明以性满足为代表的一系列非财产性利益之于人的重要性,并进而标明这些利益作为“贿赂”的价值及其对作为人而存在着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杀伤力”。有媒体曾报道过某“走私大亨”摆平各路官员的“心得”,其“经验”表明:凡是当官的都必有一好,要么好财,要么好色,要么好官,故只要因人而异,投其所好,则必有“斩获”。其实,这位行贿“高人”并不是什么法律或心理学方面的专家,他的“高明”之处仅在于他客观地认识并利用了人性的基本弱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在本质上是一种人学。这便意味着刑法必须站在人性的立场,以客观的态度,摆脱极端“经济一元论”的消极影响,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在社会意义上具有贿赂价值的所有利益 ,这当然包括诸如性满足在内的某些非财产性利益。

(4)从国外的立法潮流看,随着***的社会危害不断加剧,世界各国反***的力度也相应加大。严惩***之理念在立法上的表现之一,就是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承认,“贿赂除了财物、财产性利益之外,还包括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如意大利、瑞士、德国、日本等国即是如此 。这无疑大大强化了对贿赂犯罪处罚,使得许多依“财物说”和“财产性利益说”不能处罚的行为,成为犯罪而遭受刑罚的制裁。在***问题已相当严重的我国,笔者确实不能、也不敢认为存在着某种真正有力的理由能使我国游离于这一立法潮流之外――“特色论”或“国情论”若用于此,是不足以服人的。因为正如政治学和法学界主流观点所指出的那样――当今全球性的***问题,有着许多共同的成因和规律,那么也必然会存在着许多共同的对策。笔者以为,《公约》出台的基础之一,正这种普遍规律的客观性和某些普遍对策的有效性。有论者指出,“对一种犯罪究竟打击面多大,这取决于犯罪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从实践中看,确实存在以非物质性利益为贿赂,并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从可行性上看,把财产之外以(的)其他一切不正当利益纳入贿赂之中,势必给司法实践具体操作带来困难,……其可行性是不具有的。” 这种担忧不能说没有道理的,但以此来否定“利益说”则显得力度不够。笔者倒是认为,有必要认真借鉴那些***“利益说”的发达国家的作法,结合我国实情,去解决“可行性”的问题。

(5)从我国立法进程看,贿赂之内涵外延并非一成不变,其运动变化的过程表明,任何一种对“贿赂”范围的界定都会随社会生活的变迁而被扬弃。“贿,财也;赂,遗也”的认识及“计赃论罪”的原则,曾是符合当时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的,“财物说”自然会被立法者***纳。79刑法中“贿赂”一词虽在今天看来似乎可能涵盖任何形式的利益,但依我国历史传统、立法当时的社会观念及司法实情,贿赂主要还是指“财物”――这可从88年《补充规定》及修订刑法将“贿赂”明确为“财物”以及处刑轻重主要以数额论而得以印证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成为了贿赂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用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正是在经济法领域适应了社会生活这一变化的结果 。可见,“作为贿赂的利益,其内容未必是确定的或永存不变的。它的实现可能要受以后不同的条件所左右,如果实现了预想的可能性,就成为贿赂所得。” 近年来,社会的进步,国家工作人员收入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反***力度的加大,使贿赂的范围已事实上大量地及于非财产性利益,立法者对之作出必要的回应是顺理成章的。

(6)从《公约》的要求看,缔约国有义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使其国内法达到《公约》的基本要求。对于《公约》第8条第1款的贿赂罪,《公约》是***取“均应该……将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这种强制性条款来规定的。易言之,即使仅从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角度,我们也必须使我国刑法中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达到《公约》所确立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在贿赂罪行为对象的范围问题上,我国刑法中贿赂的范围不得小于《公约》的相应范围。《公约》在该款a、b两项中将贿赂定位于“不应有的好处”,而“好处” 的范围明显大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财物”,即使***“财产性利益说”这样的扩大解释来理解“财物”也是如此。从文理上讲,现代汉语的“好处”是指“使人有所得而感到满意的事物” ,并不局限于“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范围;从论理上说,能够成为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的“不应有的好处”,当然会包括某些与“财物”、“财产性利益”一样,具有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和欲望之功能的“非财产性利益”。可以认为,作为各种价值观念、文化信仰及法律制度斗争、妥协和融合产物的《公约》,在贿赂的范围问题上***取了多数发达国家的立场,藉“利益说”以收严惩***行为、打压有组织犯罪之功效。由此看来,将我国刑法贿赂罪的对象扩张及于某些非财产性利益,是《公约》的要求,也是我国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

结 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利益说”的主张,将“贿赂”的范围定位于包含某些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在社会生活意义上具有“贿赂”价值 的利益,是有较为充足的理由的。这既是反***社会实践的需要,也是贿赂罪罪质的要求;既符合法律的发展规律,也顺应了先进的国际立法潮流;既是可行的立法改进方案,同时也是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至于在法律条文中具体***何种表述方式为妥,则可继续作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