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发落的近义词,从轻发落戴罪立功什么意思

tamoadmin 成语典故 2024-06-27 0
  1. 负强化和惩罚的区别是什么?
  2. 教育心理学中的负强化和惩罚两个概念怎么区分? 举例说明。谢谢!

案例1、

秋收起义几仗打下来,部队相继失利,损失很大,队伍“竟至溃不成军”。在文家里仁学校召开了前敌委员会会议,讨论部队的进军方向问题。到什么地方比较适宜呢?拿着一份从学校借来的地图,指着湘赣边界山形最宽的部分,用生动形象的比喻说:这里象眉毛一样的地方,是罗霄山脉中段,最适合做我们的落脚点,我们要到那里去当“山大王”。

听了的,在经过激烈争论后,大多数同志同意的主张,也有一些同志不同意的意见,师长余酒度就竭力反对,他说,攻打长沙是省委决定了的,我们现在全军会师了,就应该立即浏阳,直取长沙,不浏阳直取长沙,革命了半天,却退到农村,革到山上做山大王了,这叫什么革命呢?耐心地说:我们这个山大王是红色的“山大王”,而不是过去的“山大王”,是代表利益的工农武装,是党领导的,有主义、有政策、有办法的山大王。中国不统一,经济发展不平衡,矛盾很多,我们要找敌人统治薄弱的地方。的话,通俗易懂,包含着极其丰富的深刻的真理。卢德铭总指挥坚决支持的主张,他说:毛委员讲得对,现在交通要道和城不是我们占领的地方。如果攻打长沙,就有全军覆没之险。

从轻发落的近义词,从轻发落戴罪立功什么意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案例讨论: 中国革命的发展道路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开始探索的?

案例2、

年10月4日在《〈党人〉发刊词》中写道:“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此为经典表述,但并不是第一次提出。

这年7月7日,纪念抗战两周年时,华北联合大学开学典礼,校长成仿吾请给师生们作报告。当时,党决定,华北即将迁到根据地去办校。出发在即,讲话时就召大家“深入敌后,动员众,坚持抗战到底”。讲演中,他饶有趣味地引用了《封神演义》里的一段故事,勉励同学们上前线,他说:“当年姜子牙下昆仑山,元始天尊赠了他杏黄旗、四不象、打神鞭三样法宝。现在你们出发上前线,我也赠你们三样法宝,这就是: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会场上顿时热闹起来,笑声一片。

从《封神演义》中的法宝“一物降一物”,还引申出只要依靠,没有攻不破的“法宝”。年3月31日,在中国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世界上的事情,总是一物降一物,有一个东西进攻,也有一个东西降它。看《封神榜》就知道,哪有一个‘法宝’是不能破的呀?那样多的‘法宝’都破了。我们相信,只要依靠,世界上就没有攻不破的‘法宝’。”

案例3、处决黄克功

年10月,在延安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

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不成,恼羞成怒,竟失去理智,在延河边枪杀了女方——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

黄克功十几岁就加入了红军,参加过井冈山的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屡建战功,是革命的功臣。被害者刘茜只有20岁,是七七事变后投奔延安的爱国女青年。当时,延安的女青年中流行着一句话:找对象要走“长征路线”,即找男友或爱人,要找经历过二万五千里长征的红军。刘茜也以这句话为准则,选中了黄克功。他们的恋爱关系很快定下来,并公开化了。两人相处久了,刘茜就发现他们在生活情趣、习惯、爱好等方面相差甚远,于是向黄克功提出解除恋爱关系。

在一个月明星稀之夜,黄克功将刘茜约到两人过去经常约会的延河边,作最后“谈判”。“谈判”失败后,黄克功竟拔枪威逼。逼婚未遂,他恼羞成怒,完全失去了理智,开枪行凶把刘茜了。

这起骇人听闻的***发生后,人们议论纷纷。也借此大做文章,说什么“延安出了桃色***”,“红军因奸不成而枪杀女学生”等等。在延安和各解放区,对黄克功该如何处理,该不该处以极刑,无论党内党外,都存在两种尖锐对立的意见。一些人认为,自古以来就是者必须偿命,黄克功杀了刘茜,应处以极刑;另一些人则认为,黄克功是经历了二万五千里长征的老红军,对革命有功,身经百战,作战勇敢,是红军队伍中久经考验的领导干部,目前正在进行激烈的民族,急需这样的指挥骨干,从革命需要出发,应该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两种意见,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

这件事很快反映到了那里。被激怒了,他拍案而起。还在陕甘宁边区成立时,就打了预防针,多次指示,要把陕甘宁边区建设成为的及的模范区域,特别强调要以为服务为宗旨,发扬干部无私忘我和廉洁勤政的工作作风。黄克功***发生后,告诉边区公安机关,对这一***的者一定要严惩。

在延安,当时围绕如何处理这一***,也有许多说法。有的认为黄克功身为革命军人和党员,强迫未到婚龄的少女与自己结婚已属违法,在达不到目的时还下此毒手,是罪不可赦。但也有不少人替黄克功说情,认为黄克功对中国革命有功,现在杀了人是违背了党和红军的宗旨,但是可以让他戴罪立功。

指示边区要认真处理这一恶***件,并亲自到抗大,与学校的领导研究对这一***的处理意见。在抗大研究处理意见时,神色严肃地对参加会议的同志说:“我们的救亡运动正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兴起,不少青年学生向往延安。我们正处在从全国各地吸引爱国青年学生到延安来学习,培养民族解放人才的时期,黄克功的所作所为,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一定要审判处决,严肃法纪。”

接着,他要随去的领导同志告诉边区高等,做出实事求是的判决后,予以惩处。

陕甘宁边区对这件事极为重视,组成了以负责人雷经天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来审理此案。经审判后,依法判处黄克功***,立即执行。

黄克功听了这一宣判后,立即向写了申诉信,要求看在他为党奋斗多年、出生入死的历史上,予以从轻发落;并要求戴罪上战场,杀敌立功,在战场上牺牲。

阅读了黄克功给的申诉信后,亲自提笔给边区院长雷经天写了一封信,并要他在对黄克功执行***前向众宣读。

10月11日,边区高等在延安陕北公学的大院里召开公审大会。公审大会上,看着黄克功身上的累累伤疤,参加公审大会的一些红军指战员热泪盈眶。特别是与黄克功并肩作战过的同志,更是对黄克功充满同情。雷经天宣读了的指示信:

雷经天同志:

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人。因此与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残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听完这封信,黄克功悔恨交加地低下了头,认罪伏法。

黄克功处决后,老百姓无不称颂:党坚决依法办事,为众树起了严守法纪的榜样。不少人士更是交口称赞:像黄克功这样的革命功臣,一旦犯罪就坚决处决,党的纪律如此严明,真是古今罕见,伟大!伟大!就连那些一开始就借“黄克功案件”拼命鼓舌摇唇、大作攻击文章的报刊,也哑口无言了。

案例讨论

1.为什么说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

2.结合本案例并实际,讨论党建理论及其历史和现实意义以及从严治党、加强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理论归纳:

一、新主义革命的道路(案例1)

1、对于中国革命道路的艰难探索

2、农村包围城道路、武装夺取的依据

3、农村包围城道路、武装夺取的内容

(1)土地革命

(2)武装斗争

(3)根据地建设

以土地革命为基本内容(中心),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根据地是战略阵地 党、军队、三者缺一不可,密不可分

4、中国革命道路的意义

(1)中国革命道路的理论,反映了革命发挥真纳的客观规律,是指导革命取得胜利的唯一正确的理论。

(2)从中国实际出发,独创性地发展了主义关于革命的理论。

(3)对于推进主义中国化具有重要的方意义。

二、新主义革命的基本经验(案例2、3)

年10月在《<党人>发刊词》中提出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

1、统一战线(——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策略路线)

2、武装斗争

3、党的建设

三宝及其相互关系: 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是战胜敌人的两个基本武器,统一战线是实行武装斗争的统一战线,而党的组织是掌握这两个基本武器对敌冲锋陷阵的英勇战士。

三、新主义革命理论的意义

1、丰富了主义的理论宝库;

2、开辟了主义中国化的发展道路

负强化和惩罚的区别是什么?

《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人民***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教育心理学中的负强化和惩罚两个概念怎么区分? 举例说明。谢谢!

负强化和惩罚的区别如下:

1、本质不同

负强化属于强化的一种,它强调通过消除厌恶***,来增强行为频率。惩罚是给予厌恶***或消除愉快***,来降低行为频率。强化强调的行为频率的增强,惩罚强调的是行为频率的降低,两者在表述上是相反的过程,所以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2、涵义不同

负强化是用来增加某个行为,惩罚是用来消退某个行为,完全不一样。

惩罚也分为正惩罚和负惩罚,例如答小明把作业做完就不用洗碗了,如果洗碗对于小明来说是一个厌恶***那这个就是负强化,正惩罚是指行为出现给予一个厌恶***。

负强化是强化的一种也就是减少某种不良***以强化某种行为,例如戴罪立功可以从轻发落,用减刑来增加立功的行为。而惩罚是为了减少某种行为,如判刑,用判刑来减少这一行为。

使用负强化注意要点

1、必须与惩罚配合起来使用。没有相应的简单明确的惩罚措施,孩子逃避惩罚的行为就不会出现,也就不可能形成负强化。

2、必须应用于良好行为的建立。很显然,负强化和惩罚同样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不仅可以使个体表现良好行为,以避免厌恶的***;同时还使犯错者改过自新,表现出良好行为。因此,负强化主要针对孩子的良好行为的出现或维持。

3、负强化如果想收到预期效果,必须建立在客观、一致的情况下。就是无论任何时候,我的惩罚都是一致的,而且对待任何同学都是一样的,对待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出现的行为都是一样的。

4、负强化同时要求具有及时性,但孩子行为改善,不能在间隔一段时间后才给予撤销相应的惩罚。当孩子出现不良行为时,如果能够及时执行既订处罚,可以帮助孩子建立起“不良行为”与“处罚”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才能在孩子的观念中建立起逃避惩罚的反应意识。

教育心理学中的负强化和惩罚两个概念的区分

1、负强化是用来增加某个行为,惩罚是用来消退某个行为,完全不一样

2、惩罚回也分为正惩罚和负惩罚,例如答小明把作业做完就不用洗碗了,如果洗碗对于小明来说是一个厌恶***那这个就是负强化,正惩罚是指行为出现给予一个厌恶***。

例如小明上课睡觉,老师叫他出去罚站,负惩罚是移除一个好的***,例如小明上课睡觉,失去了零用钱。

3、负强化是强化的一种也就是减少某种不良***以强化某种行为,例如戴罪立功可以从轻发落,用减刑来增加立功的行为。而惩罚是为了减少某种行为,如判刑,用判刑来减少这一行为。

扩展资料:

教育心理学中的负强化和惩罚的区别:

1、负强化属于强化的一种,它强调通过消除厌恶***,来增强行为频率。惩罚是给予厌恶***或消除愉快***,来降低行为频率。两者在表述上是相反的过程,所以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2、强化强调的行为频率的增强,惩罚强调的是行为频率的降低,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